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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印发《市直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为机关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工作指南,10月9日,安庆市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市直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加强机关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全局性、指令性、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安庆市委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市直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的重要配套制度。《办法》共6章38条,分别从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以及职责任务和纪律审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系统阐释。

在职责任务方面,《办法》规定,机关纪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围绕实现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对组织关系隶属于本部门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宜廉机关”建设。在领导体制方面,《办法》指出,部门党组(党委)全面领导本部门机关纪检工作,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纪委的日常领导。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机关纪委的政治领导。执纪审查工作坚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接受监督本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基层纪委的领导。在产生和运行方面,《办法》明确,机关纪委由本部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按照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或副职干部配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职责,机关纪委要落实全体会议制度。机关纪委换届、书记和副书记的届中调整等事宜,应在提请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前,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经沟通协商同意,提请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在纪律审查程序方面,《办法》规定,信访办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审理、处分执行要经机关纪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机关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报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同时,《办法》要求党组织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纪委等纪检组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打通市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让机关纪委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助力机关党建质量全面提升,为市直机关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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