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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原主任、安庆市龙泽供销社原副主任、法定代表人严丰收 一审获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宜秀区纪委监委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2024年9月27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原主任、安庆市龙泽供销社原副主任、法定代表人严丰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严丰收退缴的违法所得68.9万余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严丰收利用担任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主任、安庆市龙泽供销社副主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安庆市龙泽供销社、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84.1万余元,其中严丰收实得68.9万余元;伙同他人挪用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丰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安庆市龙泽供销社、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84.1万余元,其中严丰收实得68.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丰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严丰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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