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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李木纯一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大观区纪委监委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2024年9月2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安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李木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木纯在担任安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科室承包、工程承建、医疗器械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木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木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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